为做好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理论及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管理,完善我院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事宜做出如下规定。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下称“在职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分为Ⅰ类学分、Ⅱ类学分,对应专业科目。在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完成每年度的公需课、选修课和专业课学习。
各类科目达标标准如下:
学分 类别 |
人社系 统要求 |
卫生系统要求 |
|
高级(正高/副高) 中级(主治/主管) 护师 |
初级师 初级士 无职称 |
||
公需课 |
30学时 |
无 |
|
专业课 |
≥42学时 |
总分≥25学分且 Ⅰ类≥10学分 Ⅱ类≥15学分 |
≥20学分 或 ≥72学时 |
选修课 |
≥18学时 |
无 |
其中:中高级职称、护师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学分10分;院级学分不得超过10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累计6个月及以上进修并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专业课合格。
三、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发文组织实施并在指定平台学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及选修科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学习:
1、参加国内举办的国家级继教项目学习;
2、参加省内举办省级继教项目学习;
3、参加省内地市举办的市级继教项目学习;
4、参加医院组织的院内项目学习;
5、参加远程医学教育;
6、自学和国家规定的项目。
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及选修科目可在人社厅指定平台学习。
四、学分授予标准
(一)各类别继教项目授予学分及学时标准
项目类别 |
学分类别 |
计分方法 |
国家级项目 |
Ⅰ类 |
1学分/3小时 |
省级部级项目 |
Ⅰ类 |
1学分/6小时 |
市级项目 |
Ⅱ类 |
1学分/5小时 |
院内项目 |
Ⅱ类 |
1学分/5小时 每次0.5学分 |
(二)在刊物发表论文的,依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级别 |
作者排序 |
学分 类别 |
||||
1 |
2 |
3 |
4 |
5 |
||
国家级刊物 |
8 |
7 |
6 |
5 |
4 |
Ⅱ类 |
省级刊物 |
6 |
5 |
4 |
3 |
2 |
Ⅱ类 |
地(市)级刊物 |
3 |
2 |
1 |
|
|
Ⅱ类 |
(三)获科研立项的,在获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完成人排序 |
学分 类别 |
||||
1 |
2 |
3 |
4 |
5 |
||
国家级课题 |
10 |
9 |
8 |
7 |
6 |
Ⅰ类 |
省、部级课题 |
8 |
7 |
6 |
5 |
4 |
Ⅰ类 |
市(厅)级课题 |
6 |
5 |
4 |
3 |
2 |
Ⅱ类 |
单位级立项 |
3 |
2 |
1 |
|
|
Ⅱ类 |
(四)获得科技成果的,在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奖励类别 |
级别 |
完成人排序 |
学分 类别 |
||||
1 |
2 |
3 |
4 |
5 |
|||
国家级奖 |
一等奖 |
20 |
19 |
18 |
17 |
16 |
Ⅰ类 |
二等奖 |
15 |
14 |
13 |
12 |
11 |
||
省、部级奖 |
一等奖 |
12 |
11 |
10 |
9 |
6 |
Ⅰ类 |
二等奖 |
10 |
9 |
8 |
7 |
4 |
||
三等奖 |
8 |
7 |
6 |
5 |
|
||
发明专利 |
|
8 |
7 |
6 |
5 |
|
Ⅰ类 |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
|
5 |
4 |
3 |
2 |
|
Ⅰ类 |
市级奖 |
一等奖 |
6 |
5 |
4 |
3 |
2 |
Ⅱ类 |
二等奖 |
5 |
4 |
3 |
2 |
1 |
||
三等奖 |
4 |
3 |
2 |
1 |
|
||
单位奖 |
|
3 |
2 |
1 |
|
|
Ⅱ类 |
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五)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Ⅱ类学分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Ⅱ类学分1学分;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Ⅱ类学分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六)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科教科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内参加各类继教活动(含国家级项目)均采用医通卡实时登记,所获得的学分数据由项目主办单位上传到科教系统。
(二)本院医药技人员参加省外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需提供有效学分证明,于7日内(5个工作日,下同)将原件交科教科审核录入,逾期将无法录入。
(三)本院医药技人员发表的论文,应由第一作者在收到杂志后7日内将原件及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复印件交科教科审核录入。
(四)外出进修人员进修回院后应到科教科报告,提交进修鉴定表原件、结业证书及学分证书复印件,由科教科录入学分。
(五)以下类型学分证书无效,科教科不再接收。
1.由杂志颁发的学分证书;
2.省外举办的远程继续教育学分证书;
3.省内举办的各类继教项目所颁发的纸质学分证书;
4.外单位举办的单位级学术活动所授予的各类学分;
5.参加省外举办的省级及以下级别继续教育项目所获得的学分。
6.由省外军队、武警医院颁发的学分,信息不全或在“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上未能查询到的学分。
六、举办继续教育项目
(一)继续教育项目选题应符合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和适用的广泛性的原则。
(二)各专业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应提前申请并由相应级别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其中国家级、省级项目根据相关通知统一申报;市级项目应提前2周申报。已成功举办的国家级、省级项目可进行备案,在次年再举办一次。
项目负责人必须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举办国家级、省级继教项目应制作培训教材发放给参会学员,包括将授课内容制作成培训讲义、相关视频等。
(四)举办继续项目必须保留相关资料存档,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议程、教材、相片、学员反馈、考核材料等。
(五)省、国家级继教项目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
(六)项目延期
1.已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因故须改期的,需在项目原计划举办时间至少提前 30 天提交纸质版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2.需改期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人在原计划举办时间后提交改期申请的,一年内将不得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省、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申请改期的,应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并按要求在申报平台上申报。
七、全院性业务学习
(一)全院性业务学习分为专业课及选修课
1、专业课由科教科单独或联合其他职能科组织实施,原则上由临床、医技药科室轮流负责,内容分为普及性讲座及专业性讲座。普及性讲座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及传染病、院感、输血等专题培训。专业性讲座主要学习内容为临床、医技药的专业性知识;亦可邀请外院来院培训。专业课按每学时0.2学分的标准授予学分,原则上每次课不超过2学分。
2、选修课由科教科组织实施,由各科室推荐人员或科教科指定人员主讲,只授予学时。每半天的学习为4学时,全天不超过8学时。
(二)全院性业务学形式包括全院现场学习或线上学习。
(三)我院医、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全院性专业课学习,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分别不得少于6场、4场、2场;各级职称人员原则上参加选修课不得少于18学时。
八、科内业务学习
(一)各科室每 2 周至少需组织一次业务学习,以本学科国内外新进展、新理论、新技术为主。学习形式可灵活多样,可单科组织,也可科室与科室联合组织。需留有学习记录(附件 1 模板格式),学习材料及现场照片,学习记录内参加人员签名必须为手写、由科室教学秘书保管档案。
(二)科室间组织的学术交流(如 MDT 会议),由发起科室负责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名。
(三)科内业务学习原则上由本科室医师主讲,目的是培养本院医师的临床授课能力;院外主讲人应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不得由药械公司营销人员主讲。由药械公司营销人员担任主讲的,一经发现,取消当次学分。
九、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
(一)在职医技人员应在继续教育平台注册并办理继续医学教育IC卡(下称“医通卡”),作为参加学术活动授予的媒介。办理注册有关事项由科教科另行通知。
医通卡丢失或无磁可联系科教科补办。
(二)新入职的医技人员,已在外院注册的,应联系原单位将个人信息调出,再联系科教科调入。
(三)有职称变动的,应联系科教科在平台上进行变更。
(四)离休、辞职人员应到科教科办理调出手续。
十、其他
(一)本制度由我院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继教管理制度一并废止。